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现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高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科研项目考评”),是指对南宁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科研项目考评的范围主要包括市本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和其他需要评价的科研项目,项目类型有科技攻关与新产品试制类、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示范类、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类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科研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及绩效目标;
(二)与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申报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四)项目预算批复文件、科技项目合同;
(五)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八)科技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考评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六条 科研项目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科研项目考评的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第八条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限于项目实施过程考评)、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限于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一)立项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考评项目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预测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限于项目实施过程考评)。
(三)立项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考评立项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
(四)项目验收的有效性,主要考评项目验收方式的合理性、验收机构的权威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等。(限于项目完成结果考评)。
(五)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考评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
(六)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对承担单位、区域及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
(七)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受益范围,项目对区域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风俗习惯的影响等。
(八)项目可持续性影响,主要考评项目的结果对项目单位以及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第九条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一)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率和资金到位及时性等。
(二)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三)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等。
(四)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第十条 项目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一般以现场考核评价形式为主。
第十一条 考评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十二条 考评程序包括考评准备、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委托受理、专家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
(一)考评准备。市科学技术局选定纳入科技项目考评范围的计划,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成立考评工作组,制定考评工作方案,下达考评通知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技项目考评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并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委托受理。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签订协议并取得项目考评委托书。
(四)专家评价。专家组考评形式可分为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专家组可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到项目承担单位对受考评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勘察、问询、审查等内容的现场考评;也可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照项目合同进行非现场考评。
(五)综合分析。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结论。
(六)撰写报告。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考评报告,评定项目绩效级别。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七)提交备案。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考评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考评时,可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科研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研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纳入科研项目考评范围的项目,组建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三)制定(审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
(四)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科研项目考评指标;
(五)组织协调绩效考评工作;
(六)审定绩效考评报告;
(七)向市财政局报送汇总报告;
(八)研究应用绩效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科研项目考评指标;
(二)指导、监督、检查科研项目考评工作;
(三)商市科学技术局直接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二)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绩效考评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三)积极支持和配合科技项目考评工作;
(四)根据绩效考评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组织整改。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或受委托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科技项目考评工作方案;
(二)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委托要求和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地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提交《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绩效考评报告》,保证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
第二十二条 项目考评结果是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也是新增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不配合考评工作拒不交考评材料的、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责任单位(人)三年内不予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研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月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4年制定的《南宁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2.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附件1
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一、业务考评指标
(一)技术目标完成程度
1. 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技术(产品)的实际技术指标达到合同所规定的100%以上。相关工作进展与计划进度保持一致或超过计划进度。
2. 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技术(产品)的实际技术指标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90%以上。相关工作进展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但需要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3. 未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技术(产品)的实际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85%。相关工作明显落后于合同所规定的进度计划,处于拖延、停顿状态,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目标完成的可能性
1. 完全可能
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财政拨款能按计划进度足额划拨,其他资金能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项目实施进展顺利;科研人员队伍和项目单位提供的支持条件比较稳定;技术(产品)成熟适用,市场前景被看好。
2. 基本可能
项目资金基本落实(财政拨款能按计划进度足额划拨,其他资金有详细计划,且能落实到位80%以上);已经完成项目任务量的90%以上,项目基本上能按计划进度进行;科研人员队伍和项目单位提供的支持条件变化不大;技术(产品)适用,市场前景一般。
3. 不可能
除财政拨款外,其他资金到位率差;未能完成项目任务量的85%以上,项目进展处于拖延、停顿状态;科研人员队伍和项目单位提供的支持条件没有保证;技术(产品)不适用不成熟,没有市场前景。
(三)立项目标的合理性
1. 目标一致性
立项考虑到国家、地方或部门总的发展目标,体现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及领域,有利于解决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瓶颈问题。
2. 技术创新性
项目技术内容真实准确、技术关键明确、技术线路可行。项目的技术创新、产品结构创新、生产工艺创新、产品性能及使用效果明显。
3. 经济实用性
项目核心及配套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项目对社会发展影响大,经济效益好,市场潜力大;技术配套且成熟适用,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四)项目验收的有效性
1. 验收程序合法性
根据项目类型和技术要求,所选择的验收方式客观、科学、合理(如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通讯评议验收等),项目验收程序合法,符合《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即:市科学技术局归口业务科室确定项目验收地点和时间;项目验收小组审查验收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及预测相关数据,提出验收意见;市科学技术局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核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对暂缓的项目,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2. 验收机构权威性
组织项目验收机构必须符合《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即: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验收或授权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3. 验收结果公正性
项目验收专家组的成员结构合理,专家条件须符合《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执行回避制度。即: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与课题负责人或与项目单位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计划下达任务单位的人员、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以及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等均不能成为验收专家。
(五)项目组织管理水平
1.管理机构保障
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对跨区域、跨部门实施的项目,建立起有效的联动协调机制和工作联系制度。
2. 规章制度保障
制订有专门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实行措施得力,并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项目合同、档案、成果等保存完好,管理有序。
3. 支撑条件保障
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力量雄厚,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素质高,责任心强;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供的科研仪器设备、资金、场地等支撑条件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六)项目的经济效益
1. 达到预期效益
项目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达到合同所规定的100%以上。相关工作进展与计划进度保持一致或超过计划进度。
2. 基本达到预期效益
项目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70%以上。相关工作进展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但需要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3. 未达到预期效益
项目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70%。相关工作明显落后于合同所规定的进度计划,处于拖延、停顿状态,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七)项目的社会效益
1. 达到预期效益
项目实际完成的社会效益达到合同所规定的100%以上。相关工作进展与计划进度保持一致或超过计划进度。
2. 基本达到预期效益
项目实际完成的社会效益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70%以上。相关工作进展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但需要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3. 未达到预期效益
项目实际完成的社会效益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70%。相关工作明显落后于合同所规定的进度计划,处于拖延、停顿状态,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八)项目可持续性影响
1. 节能降耗
项目技术(产品)能够降低使用者的物化劳动消耗(原材料、化学试剂、燃料、动力、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折旧等),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率。
2. 环保安全
项目技术(产品)未造成环境污染,对自然资源、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等没有产生破坏;项目实施有利于能源二次开发和再利用。
3. 协同发展
项目技术(产品)能满足人们日常健康生活需求,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促使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同发展。
二、财务考评指标
(一)资金落实情况
1. 财政拨款到位率和及时性
财政科技拨款能按合同所规定的计划进度及时、足额划拨到位。资金数额以承担单位财务账目上收到为准。此项分值仅供管理部门参考,不计入考评总分。
2. 其它资金到位率
考核其他资金(货币资金)是否按计划确定的数量到位。只计算项目承担单位实际划拨给课题组使用的资金,具体资金数额以财务账目上记录为准。
3. 其它资金到位及时性
考核其他资金(货币资金)是否按计划时间及时到位。具体数额及时间以单位财务账目上记录为准。
(二)实际支出情况
1. 支出相符性
项目实际支出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经费用途。只计算财政科技拨款部分,不计算配套资金部分,具体数额以财务账目上记录为准。
2. 支出合理性
项目实际支出与项目预算基本相符,各项经费开支均按各项任务计划进度有序进行,项目经费收支基本平衡。只计算财政科技拨款部分,不计算配套资金部分,具体数额以财务账目上记录为准。
3. 支出合规性
项目实际支出符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财务信息质量
1. 信息合法性
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项目核算所涉及的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以及所编制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包括用于会计核算的电子计算机软件及其所生成的上述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会计核算方式、会计制度和现行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2. 信息真实性
项目经费核算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真实、准确登记。科技经费拨款数额以银行部门提供的入账凭证为准,其他资金数额以单位财务据以记账的合法凭证为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登记账薄,如实反映。
3. 信息完整性
项目资金收入、支出、资产等(包括帐、卡、物)财务资料须序时、连续、完整。对已完成的项目能及时清理决算。项目合同书、项目验收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能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财务管理状况
1. 制度健全性
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完整的内部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符合现行财政法规的要求;建立专门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
2. 管理有效性
对项目中的重大开支事先经过充分的评估论证,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建立项目资金申领、使用等严密的内部牵制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3. 制度执行效力性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保证财务制度执行到位,项目中的每笔经济业务均按单位制定的财务制度办理,没有发生违法乱纪现象(项目实施起止期间)。
附件2
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工作,提高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结合南宁市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绩效考评规范》(以下简称“考评规范”)。
第二条 本考评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考评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 本考评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及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考评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具体承担考评任务。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或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科技项目考评结果。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标及内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及凯发登录入口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科技项目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九条 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熟悉科技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十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的考评要求,拟订具体的考评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评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考评要求提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规范主要包括考评形式、考评方法、考评程序及考评指标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一般以现场考核评价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 考评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包括考评准备、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委托受理、专家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
(一)考评准备。市科学技术局选定纳入科技项目考评范围的计划,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成立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专业评估人员组成的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组,选取计划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制定考评工作方案,下达项目绩效考评通知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项目考评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填写《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绩效报告》并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三)委托受理。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项目下达文件、科研项目合同等),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签订协议并取得项目考评委托书。
(四)专家评价。采取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审查财务账册、复核有关数据等多种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采取非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并对照项目合同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对上述两种考评形式,考评专家均应独立提出书面考评意见。
(五)综合分析。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结论。
(六)撰写报告。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考评报告,评定项目绩效级别。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七)提交备案。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由共性和特性指标组成。共性考评指标包括:
(一)业务考评指标
1.立项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考评项目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
2.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预测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限于项目实施过程考评)。
3. 立项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考评立项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
4.项目验收的有效性,主要考评项目验收方式的合理性、验收机构的权威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等。
5.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考评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
6.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对承担单位、区域及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
7.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受益范围,项目对区域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风俗习惯的影响等。
8. 项目可持续性影响,主要考评项目的结果对项目单位以及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二)财务考评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率和资金到位及时性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3. 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市科学技术局应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在共性考评指标下商市财政局确定特性考评指标,确定项目考评指标的赋值、权重、计算方法等。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回避原则、保密原则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十八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宜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
(二)专家组和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承担单位任职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
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专家组和中介机构负有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及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保密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考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考评人员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考评人员不干预和影响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评人员在项目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考评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
(五)考评专家和中介机构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考评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违纪行为,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停拨项目经费、录入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三年内暂停项目申报资格、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等处理。